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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组织架构     协会章程     入会申请      
东莞市鞋材行业协会章程

                                                                         东莞市鞋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东莞市鞋材行业协会(英文名:Dongguan Shoes Material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DGSM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鞋材生产、销售企业及鞋材行业相关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维护行业的合法权利;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团结会员塑造市鞋材形象,促进本市鞋材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大道南峰国际皮革鞋材交易中心B101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现有的基础上,推进东莞鞋材行业产业进一步的发展,使之成为中国主要的鞋材生产与销售中心;
(二)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竭诚为会员提供全面的服务;
(三)加强对鞋材市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调研工作,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规模的信息处理中心,编辑会刊、快讯,通过国际互联网宣传东莞鞋材,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开发国内外市场,举办、协办展销、展览会,塑造明星企业及名牌产品,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在合适的地方筹建东莞鞋材展销中心,使东莞鞋材畅销全中国,推向全世界;
(五)加强管理与技术的交流与引进,举办各类管理、技术与营销培训,推广普及质量标准,协助质量监检工作。树立东莞鞋材产品质量的领先地位,必要时研讨组建集团式的现代化企业,提高竞争实力;
(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同行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缴交当年的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在职会长单位每年缴交会费¥3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交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交会费¥1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交会费¥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交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秘书长(聘任制);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地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条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选举或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保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地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暂由村委会派出,日后确实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议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